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再談誰來決定個人護理產品的安全性?

這個問題以前寫過,今次再來補充一下。

美國化妝品的成分安全問題已經寫過是由CIR監管,但CIR是業者自組的組織,所以妳應該可以理解這個監管方法絕對是偏袒了產商

日本有一套法例叫做“藥事法”來監管成分的安全性,屬於”表示指定成分“的有害性成分必須要列明在成分表裡。廠商按照由“厚生勞働省”(政府衛生部門)旗下的“藥事/食品衛生審議會”頒布的成分安全基準生產化妝品,但這個監管方式也有不少漏洞。

相對上述兩個監管方式,歐盟的監管可能較為嚴格。成分安全性必須通過歐盟任命的科學諮詢委員會 SCCS(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認可,因此根據SCCS的指引,歐盟於2003年頒布禁止使用15000種化妝品成分其中的1100個有可能致癌,導致基因突變,影響生殖等的有
害成分。但還是有部份成分如生產過程中用到的輔助性成分等是被豁免表示在標籤上。

其實包裝上除了成分外也有妳可能覺得很意外的訊息;如L'Oréal Paris,Estée Lauder,Clinique等牌子看起來很French,很法國吧?妳可曾想過其實它們的總公司地址全部都是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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